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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sb@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24日。

中国证监会

202415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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