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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匹配】7月19日正式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发布

日前,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的范围再次扩大和明确。

 

《规定》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分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对七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交易类禁入设5年上限  信披严重违法终身禁入

 

据了解,2015年原《规定》实施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证明,原《规定》总体是符合我国市场实际、行之有效的。

 

本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如下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简称“交易类禁入”)两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充分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2015年修订后的《规定》,此次《规定》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其中,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被纳入禁入对象。

 

附件1:《证券市场禁入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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