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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科技信贷

支持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融资,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上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含)的,给予受贷企业40%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同一笔业务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积极支持银行开发研发贷款、订单贷款等新型产品。加大对企业首次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其中,对企业首次获得以上科技信贷产品的,或取得两年期及以上的中长期科技信贷产品的,在贷款贴息支持条件中取消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限制,放宽对担保费率的限制,对中长期贷款贴息按照贷款期限给予连续支持。

一、支持企业获取银行、担保等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科技信贷产品,给予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一)对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下同)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二)对单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获取科技信贷资金支持的企业,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和并购贷款中的被并购方均应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科技信贷产品在申请截止日期内应已完成还本付息或完成兑付, 涉及债券融资和中长期贷款应已归还一年(含)以上利息。

四、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贴息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5.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6.申请并购贷款支持资金的,须提供并购交易合同复印件和被并购方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

7.申请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持资金的,须提供经法定质押登记机构登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8.对于首次获得信贷产品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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